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
Q/LLY 0010S-2016
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
备案号:53070025S-2016
备案有效期:叁年
备案起止日期:2016 年 10 月 8 日至 2019 年 10 月 7 日
版本保密形式:公开
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2016-09-30 发布
2016-10-08 实施
前言
我公司生产的辣木叶片(压片糖果),是以辣木叶为主要原料,添加适量的甜味剂等辅料,经粉碎、混合、制粒、干燥、压片、包装等等工艺制成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标准,作为企业组织生产、检验、贸易和质量仲裁的依据。
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按照 GB2762-2012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、GB9678.1-2003《糖果卫生标准》制定,其中铅限量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,其余指标根据产品实际制定。
本标准由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赵勇、张力彬、刘俊平、王化萍、杨乔中。
辣木叶片(压片糖果)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辣木叶片(压片糖果)的技术要求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木叶为主要原料,添加适量的甜味剂等辅料,经粉碎、混合、制粒、干燥、压片、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辣木叶片(压片糖果)。
2 规范性引用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
GB/T4789.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、糕点、蜜饯检验
GB5009.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
GB5009.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
GB5009.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
GB5009.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
GB5009.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
GB/T5009.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
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
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
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(2005)第 75 号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
3 技术要求
3.1 原辅料要求
3.1.1 辣木叶:应无虫蛀、无污染、无腐烂变质、无异味,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。
3.1.2 生产用水:应符合 GB5749 的有关规定。
3.1.3 其它原辅料: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,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辅料。
3.2 感官要求
应符合表 1 的规定。
表 1 感官要求
色泽:应具有本产品应有的颜色。
外观:片面整洁、光滑、无污染。
气味和滋味: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,无异味。
杂质: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。
检验方法:取适量的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,在自然光下,目视、鼻嗅、口尝。
3.3 理化指标
应符合表 2 的规定。
表 2 理化指标
水分:g/100g≤10.0,检验方法 GB5009.3
灰分:g/100g≤12.0,检验方法 GB5009.4
蛋白质:g/100g≥10.0,检验方法 GB5009.5
膳食纤维:g/100g≥6.0,检验方法 GB5009.88
总砷(以 As 计):mg/Kg≤0.5,检验方法 GB5009.11
铅(以 Pb 计):mg/Kg≤0.4,检验方法 CB5009.12
3.4 微生物指标
应符合表 3 的规定。
表 3 微生物指标(检验方法 GB/T4789.24)
菌落总数:CFU/g≤750
大肠菌群:MPN/100g≤30
致病菌:(沙门氏菌、金黄色葡萄球菌)不得检出
3.5 净含量
应符合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并按 JJF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3.6 食品添加剂
3.6.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3.6.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 糖果的规定。
3.7 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
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。
4 检验规则
4.1 组批
以同一品种原料、同一次投料、同一工艺生产的、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。
4.2 抽样
从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中抽样,抽样基数不少于 30kg,随机抽取 1kg(不少于 30 个最小包装)。样品分成两份,一份检验,另一份留样备查。
4.3 出厂检验
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,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出厂检验项目:感官要求、水分、净含量、菌落总数、大肠菌群。
4.4 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,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。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检验。
A) 当原料、生产工艺、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;
B)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;
C)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D)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4.5 判定规则
检验结果中,微生物指标若有任一项不合格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,不得复检: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项时,可用留样进行复检,以复检结果为准。
5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5.1 标志
5.1.1 销售的包装标识应符合 GB7718 和 GB28050 的规定。
5.1.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/T191 的要求。
5.2 包装
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,封口严密,包装牢固。
5.3 运输
运输工具应清洁、干燥,不得与有毒、有污染的物品混装、混运。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。装卸时应轻搬、轻放,不得抛掷、重压和挤压。
5.4 储存
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、通风、干燥、有防潮、防蝇、防鼠设施的的仓库内,不得与有毒、有害物品混贮。仓库内的产品,按产品不同品种分别堆码,堆码时应离地、离墙,堆码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。
5.5 保质期
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、运输、贮存条件时,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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